文档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件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1.总则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
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 护 对 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书库;
;
、资料档案楼;
(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
、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乙类生产厂房;
、乙类物品库房;
;
、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
、礼堂;
、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