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华旅游社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因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5)杨民二(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尤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燕、富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4日,双方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上诉人以优惠的车价服务于被上诉人,热情友好地接待被上诉人方客人,提供优质规范服务。在履约中先由被上诉人发传真给上诉人进行订车,上诉人确认后盖章回传给被上诉人,之后上诉人按照订车单派出车辆和驾驶员至被上诉人指定的地点,车费按月结算。至2003年10月,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车费90,650元。上诉人遂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租车款90,650元,上诉人垫付款21,,后予变更。
2003年10月3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苏A77993号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和驾驶员童军,为被上诉人承接的八人旅行团外加一名导游进行接送服务,途中在国道320线170Km+170m***路口与李新华的摩托车、顾小宝的货车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导游陈昶于当日死亡,八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由上诉人垫付了八名乘客的一次性补偿款20,。
该起重大交通事故经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新华应负主要责任,顾小宝应负次要责任,童军及其他受伤乘客、死者陈昶无事故责任。2004年2月24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4年9月14日,被上诉人与陈昶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先后支付陈昶家属赔偿款计331,703元。补偿协议中约定如果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超过300,000元,超出部分归陈昶家属所有,300,000元以内归被上诉人所有(因被上诉人已先行支付了赔偿费)。
2004年9月19日,被上诉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另案被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50,000元。在该案审理中,黄浦法院为受伤乘客程智昊到哈尔滨作伤残鉴定,最终经双方协商由保险公司理赔200,000元,被上诉人撤诉。
2005年3月1日,陈昶家属陈露生、汪康年、顾红俐、陈以李新华、汤印观、顾小宝为被告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同年5月18日,海宁法院判决李新华赔偿250,670元,顾小宝赔偿107,430元,李新华、顾小宝对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汤印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汤印观不服,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6日,该院作出裁定,该案按上诉人汤印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陈昶家属向海宁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11月29日,海宁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明确已执行18,578元,余款339,522元终结执行。
2005年6月9日,被上诉人与程智昊的法定代理人程岩、单林签订《协议书》,由被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程智昊整型整容手术治疗费用40,000元,被上诉人以电汇方式支付了该款。因被上诉人垫付款项后认为应由上诉人承担,故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