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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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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doc

上传人:cxmckate6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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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附件: 成都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5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一)处罚行为: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二)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及裁量幅度 1、轻:未经定点屠宰数量在 1头以上 5头以下,或者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情节较轻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责令撤除屠宰设施,并处货值金额 3倍的罚款。 2 、中:未经定点屠宰数量在 5 头以上 10 头以下,情节较重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责令撤除屠宰设施,并处货值金额 3-4 倍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罚款 10-15 万元;对个人并处罚款 5000-8000 元。 3 、重:未经定点屠宰数量在 10 头以上;多次违法,阻碍执法,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2—并处货值金额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 8000-10000 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5 号)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一)处罚行为( 1)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2)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3)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二)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及裁量幅度 1、轻: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中:二次不达标或多项管理事项不达标,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2-3 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 5000-8000 元。 3、重:三次以上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8000 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5 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处罚行为: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3—(二)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及裁量幅度 1、轻:初次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数量在 300 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 1万元。 2、中:两次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或者初次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在 300 公斤以上 600 公斤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