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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抵押管理办法
篇一: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共唐山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唐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唐农工(2015)5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是指受让方依据《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取得《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流程:
(一)借款人持《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二)借款人如实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经登记机构初审盖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审查。
(三)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同意抵押后,在《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手续。
(四)借款人抵押手续办结3日内,将抵押手续及《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登记表》交回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正式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第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间,抵押贷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
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流程:(一)借款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土地流转合同等)。
(二)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信息系统变更登记。
(三)登记机构要详细记载变更事项,并将变更登记相关材
料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一同备案。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借款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借款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注销登记。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流程:(一)借款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等)。
(二)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信息系统注销登记。
(三)登记机构将注销登记相关材料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一同备案。
第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