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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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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
本文关键词:
受贿罪,评析,争议,案例,简介
本文简介:引言  反***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犯罪当中,***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
本文内容:
引言
反***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
政治
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现代化进程当中,***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犯罪当中,***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斗争的深入推进,立法规定中一些制约和影响惩治受贿罪的因素日渐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受贿罪立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收受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等的设定与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现象日益不相适应,致使在受贿罪的认定上,一些受贿行为难以被受贿罪现行立法所能框定,使一部分受贿者饶幸逃脱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对受贿犯罪的威慑力,如收受“感情投资”式送礼、“贿款公用”式处理贿款等行为。由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在现行立法框架之下存在争议,从而引发许多司法困境。主要体现在,理论上的争论会导致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案件的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判决相矛盾,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多年前的文建茂案审判当中暴露出来的具有典型性的争议和分歧,至今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且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但当前受贿罪立法却难以适应“坚持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新形势。
受贿罪是***犯罪中最重要的罪名之一,如何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使其真正发挥反腐利剑之功效,是吸引笔者进行探宄的动力所在。
第一章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

2005年8月17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
民法
院对该县
教育
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建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1994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新田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300元,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文建茂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一审判决后,文建茂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收受李井顺、李太顺7500元,收受新田县卫生防疫站8000元的事类不清,证据不足;将黄灶秀夫妇送的9000元和杜凌俊送的1600元及新田电影公司、卫生防疫站在七年春节走访期间送的12400元、周新成、李天明送的40000元上交单位和用于公务开支的款项相抵扣受贿数额;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
2005年11月1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文建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8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但实收***4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