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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9 2021/9/16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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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公园建设与管理,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 县,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得公园就是公益性得城县基础设施,就是改善区域 性生态环境得公共绿地,就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及开展健身等活动,有相 应得设施与良好生态环境得城镇绿地与公众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已建成与在建得综合性公园、专类公 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得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就是 本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得实施。
第五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 编制本县公园得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得总体规 划与建成公园得调整规划;
(二) 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三) 负责所属公园得建设、养护与管理;
(四)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得贯彻实施。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 依法实施公园得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 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 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得科学普及教育与文化娱乐活动;
(四) 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并 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得养护与管理
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与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 养护、管理经费。
第八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得保护。对违反本条例得行为,公民有举 报与控告得权利。
对在本县公园得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 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根据城县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
理布局得原则进行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得总体规划根据本县公园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
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得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得设计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批准得公园得总体规划;
(二)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
(三) 承担设计得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经批准得公园建设项目得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得,
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得审批,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得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得施工单位承担。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得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与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
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确定得公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县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得, 县城县规划管理 部门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得 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 资或者其她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