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报北京 4月 20 日讯记者陈丽平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规定,我国将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证券法自 1998 年 12 月制定以来, 2004 年8月、 2013 年6月、 2014 年8 月分别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 2005 年 10 月进行了较大修订。吴晓灵说, 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 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 2014 年底,共有境内上市公司 2613 家,总市值 万亿元,股票有效账户数 亿户,分别是 2005 年底的 9 倍、 倍和 倍; 2005 年以来, 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 万亿元; 2014 年前三季度, 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 万亿元,占 GDP 的 50% ,缴纳所得税为 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总额的 28% 。吴晓灵说,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 现行证券法的许多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 主要表现在: 一是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 发行方式单一, 直接融资比重过低, 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二是证券范围过窄, 市场层次单一, 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活动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 不能适应市场创新发展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需要; 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 对投资者保护不力, 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监管执法手段不足, 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社会各界要求修改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修改完善证券法。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 年 12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组成由部分委员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最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参加的起草组, 开展证券法修改工作。起草组认真总结证券法实施情况, 参考借鉴境外证券立法经验, 先后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重庆等地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认真研究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证券法修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证券法修订草案。此次证券法修改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着力满足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立法需求,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实践需要, 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同时, 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推动证券行业创新, 简政放权,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修订草案共 16章 338 条,其中新增 122 条、修改 185 条、删除 22 条。吴晓灵说,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相协调的基础上, 修订草案以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为主线,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 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 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注册生效。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其注册条件和程序由证券监管机构另行规定。二是修改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 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经济类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三是细化参与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 均应当公开。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勤勉尽责, 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同时, 规定现场检查、核查制度以及欺诈发行的撤销注册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监管措施。四是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 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五是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从许多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来看, 转售限制制度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修订草案立足我国市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