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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量刑建议的操作困境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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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量刑建议的操作困境和对策.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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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量刑建议源于西方,自 2000 年起在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和实践, 经过十余年的积累, 量刑建议的工作机制逐渐成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0 年2月 23 日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下称指导意见), 成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操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两院三部) 201 0 年9月 13 日下发并于 10月1 日执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更是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通过一年多来在公诉案件中进行量刑建议的司法实践, 深感量刑建议在公诉案件中的运用和实践中存在诸多困境,在此与大家探讨。一、量刑建议在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中遭遇的操作困境。(一)我国刑法对同一量刑幅度内的多种刑种并存我国刑法对很多种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过多, 特别是对同一个量刑幅度内规定了多种刑种。如我们最常见的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幅度内就有三个主刑刑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还可以单处附加刑; 最多的交通肇事罪, 在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这同一种情况下, 刑种包括了拘役、有期徒刑两种。非法拘禁罪规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同一量刑幅度内有三种主刑刑种并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抢劫罪, 具有入户抢劫等加重情节的, 主刑包括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等,多刑种的规定给我们的量刑建议工作增加了困难。(二)量刑情节上的或然性规定过多我国刑法总则各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甚至可以、或者的运用都对量刑产生巨大的影响。“可以”这个或然性的规定, 法官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或者”, 它既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灵活性太大。各地在量刑建议的实践中, 量刑分歧居多, 北京朝阳区检法分歧案件中量刑情节分歧平均每年占到分歧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集中在自首、未遂、立功、从犯等情节上, 以自首为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就存在三层认定上的问题, 一是可以不是应当, 我是不是一定要从轻; 二是是从轻还是减轻, 三是犯罪较轻怎么认定?我国刑法的量刑情节的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设置了障碍。(三)量刑建议的后续监督问题量刑建议不具有权威性, 一旦不被法院采纳怎么办, 是否抗诉?差距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可以抗诉, 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没有参照标准, 所以就有顾虑。比如, 建议法院对抢劫罪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七年。如果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是否抗诉?此判决在法定的幅度内,不属于畸轻畸重,但是又超过了量刑建议的范围,是否抗诉存在难度。(四)检察官和法官的观念问题检察官方面。其一、量刑建议工作无疑是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制作量刑建议书,对量刑进行测算, 审批程序, 量刑答辩等一系列的过程, 公诉人觉得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