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0]341 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64 号, 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下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请贯彻落实。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试行)》的浮动幅度, 暂定为上、下各 20% 。今后,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 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 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 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各级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 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 2010 年 10月 31 日废止。附: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 号) 2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 价格司法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办公室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印发共印 000份附件: 2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 1 ),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 仲裁机构等, 以下同口径)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收费。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外。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前,应当将拟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或操作规程, 以下同口径) 告知委托人, 并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确认。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 107 号令, 以下简称《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试行)》以外, 申请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报送拟执行的鉴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包括国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