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安动火治理规定
按照“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消费方针,防止平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消费、维修、建立等工作的需要,由消费、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平安负责人及公司平安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消费正常放空或发惹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装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治理。
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消费火焰、火花及炽热外表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 动火作业分三级治理:
(一)特别动火,指在处于运转状态的易燃、易爆消费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别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治理。
(五)遇节、假日或消费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晋级治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四、 特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展,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五、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部门平安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动火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别动火由动火单位平安负责人、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平安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平安办终审批准。
六、动火尚应执行以下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完全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收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去除堆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顿室外动火作业。
七、动火证上应明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