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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stillstanding 2021/9/17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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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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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射工作场所平安防护治理制度




1.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展《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立工程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立工程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备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展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 设立放射防护治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习惯的放射防护治理措施,装备相习惯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恪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备的功能,及时发觉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 恪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那么,防止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 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 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 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 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功能、工作场所进展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 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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