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融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和高效地开展金融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依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 术监督局令第11号,1990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融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金融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 标准。金融业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金融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金融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 术语、数据元、符号、代码、文件格式等;
(二) 通信、数据交换与处理、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三) 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和服务技术要求等;
(五)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条金融行业标准采用以下编号:
金融行业标准的编号由金融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批准年号组成。编号规则:(金 融行业标准代号)XXXX (标准顺序号)-xxxx (标准批准年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JR xxxx-xxxx;
推荐性行业标准:JR/T xxxx-xxxx;
指导性技术文件:JR/z xxxx-xxxx。
第五条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 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关于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 标准的项目或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 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 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行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标委具体组织制(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七条 金标委秘书处组织编制年度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通知或立项指南等),经主任委员 批准后,启动立项申报工作。
第八条 立项申请由标准申报单位向金标委提出,并提交标准立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标准申报公文”、“金融标准项目立项汇总表”(见附件1)、“金融行业标准项目立项 建议书”(见附件2),以及“标准预研报告”或“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内容应完备, 准确无误,申报单位应对内容负责。
如申报的标准分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应分别填报“金融行业标准立项建议书”,以及“标准 预研报告”或“标准草案”。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科学严谨,包括:
(一) 必要性。确保标准制定有充分的依据,并适宜制定行业标准。
(二) 可行性。确保标准能够在预期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并确保标准能够有效的进行贯 彻实施。
(三) 合法性。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唯一性。确保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要规范的实质性内容在其他标准 尚未规定,同时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五) 协调性。确保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充分协调,不产生冲突。
(六) 系统性。明确与现有标准体系的依存关系。如在标准体系中,应明确分类;如不在标 准体系中,应提出纳入体系分类的建议,并应充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