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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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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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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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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6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 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市容坏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 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卫生 组织和责任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市区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塌陷破坝的路面,市政维护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 修复。
第七条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美观。门窗玻璃不齐全,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要及时 修整、粉刷。
临街建筑物的改造和外部装修,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要求。 临街庭院的围墙要整齐美观,倒塌破损的要及时维修补齐。主要街路两侧新建围墙要采用透 景或半透景围墙。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的改建、封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小房、棚厦、板障、门斗等建筑物。
临街的建筑物门前、窗前、阳台及外廊,不得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九条主要街路两侧及其房屋上,不得晾晒衣物、悬挂各种杂物。
第十条未经批准,街路两侧不得摆摊设亭、堆放料物及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
街心广场不得进入各种车辆,不得随意摆摊设亭。
经批准的摊床、售货亭、服务车,要造型美观,经常保持清洁。
第I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临街的施工场地要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 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保证市政设施完好。
第■二条未经批准,在各种市场内,不得修建永久、半永久性建筑物。市场主管部门要加 强各种市场的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布告、商幌、牌匾、橱窗、画廊以及门面装潢等,要经市
容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张贴、悬挂、设置。
第十四条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楼、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 交通护栏、环卫设施等,都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五条节庆日政治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要用布衬托,缝钉牢固、活动结 束后及时撤除。
第I六条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设置停车场。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车体 严重破损变形的,不得在市区内彳丁驶。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I-七条街路、广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分工:
一、 道路、广场,由区清扫保洁大队和委办保洁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清扫,经常保持清洁 卫生;
二、 农贸、轻工、I口物、家具等各类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设卫生箱和垃圾箱,必须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散市后及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