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指示精神,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提升县城整体形象, 拟对农业局家属院危房实施拆迁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时间 1、拆迁范围: 南至顺益道, 东至农业局, 西至南关厢村, 北至水利局宿舍。 2、拆迁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二、拆迁补偿与安置: 1、凡在上述拆迁范围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居民住宅,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永清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进行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面积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 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3、货币补偿:平房按照合法占地面积每平方 1500 元进行补偿。楼房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室内装修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后进行补偿。 4、楼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拆一还一进行补偿分配方法按照鉴定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现场翻牌号确定楼号,单元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 、楼房地下室 1:1 置换地下室,被拆迁户不对换的地下室每平方米 1000 元进行补偿, 地下室置换楼房面积的,按 平方米置换 1 平方米进行调换。 6 、一楼没有阳台,按照二楼阳台面积进行补偿一楼面积。 7 、楼前自建房屋,按照重置价格减成新进行货币补偿。(1) 、楼层调节系数: (见附表) (2) 、楼盘均价: 18 层南北通透户型均价为 2850 元/ 平米 18 层单户朝阳户型均价为 2820 元/ 平米 8、优惠政策: (1) 、超出安置面积 10 平米之内按均价下浮 200 元。超出 10 平米以外面积按市场价格,放弃安置面积部分按 1500 元补偿。(2) 、地上物由被拆迁户自行处理。 9、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的剩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10、在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不予补偿。 11、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每平米(正房屋面积)每月 3 元发放, 过渡期为 18 个月计算( 按签订协议时间), 暂定 6 个月, 剩余时间多退少补。 12、搬家补助费: 按每平米( 正房屋面积)3 元计发,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 2 次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按 1 次计发。 13、附属设施迁移费: (1) 、电话移机费 88元/ 次; (2) 、有限电视费 250 元/ 个; (3) 、空调(柜机) 200 元/台, (挂机) 120 元/台 14、被拆迁人的房屋已经出租出去的, 期租赁关系由被拆迁人与租赁人双方自行解决。三、保证措施 1、对于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和当时人可向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行政仲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