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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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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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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为加强和完善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卫生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逐步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第二条管理对象和范围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学分认定考核与登记验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每年必须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并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学分登记证书和参加十堰市数字化学****城学****并通过考试的记录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实施年度审核和周期审核的依据。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元至12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验证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第四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一) 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市级Ⅰ类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五条学分计算方法(一)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 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 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3学分。 5、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