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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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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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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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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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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pdf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
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指南。
1.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会员为投资者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
所)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
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
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
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
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 A 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
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 1 -
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
内的证券资产、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
内的资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
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
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A 股、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 存托凭证、公
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
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
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
质押式报价回购)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
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
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资金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
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
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可的
其他资金资产。
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
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
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
证券账户。
- 2 -
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
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
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
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存托凭证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
相关交易经历自个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
结算查询。
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会员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在评估
个人投资者对本所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情况时,可以通
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
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
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2.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求
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
会员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办法》中适当性条件的,应当
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本所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
账户信息,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无需报送。
- 3 -
会员应当对其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券账户,向本所
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
会员应于每个交易日 9:00-16:15 期间,按照技术数据接口
规范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
下简称 FDEP),向 本所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投资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