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律师收费办法及标准速算公式
新标准速算公式:
标的额
收费计算公式(单位:元)
1万元以下:
1000 至 2000
1万至10万:
5%+500 至 6%+1400
10万至100万:
4%+1500 至 5%+2400
100万至500万:
3%+11500 至 4%+12400
500万 至1000万:
2%+61500 至 3%+62400
1000万 至5000万:
1%+161500 至 2%+162400
5000万以上:
%+411500 至 1%+662400
说明:以上收费范围以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需要耗费的工 作时间和费用;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 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标的额是14万元,收费为4%+1500至5%+2400,得数为:
140000*0. 04+1500 至 140000*0. 05+2400 即收费在 7100 元至 9400 元 之间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木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 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 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 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
收费标准:
(一) 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 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 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 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 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 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 费用的;
(四) 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