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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益高速救济治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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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益高速救济治理细则.doc

上传人:bjy0415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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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长益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益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以及《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管理规定》, 结合长益高速公路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车辆清障救援服务秉承“快速及时、保障畅通、文明安全“的方针, 遵循“规范管理, 统一高效”的原则, 不断提升长益高速公路的优质服务水平。第二章工作准备第一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车辆救援企业必须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满足车辆救援工作需要的车辆、设备、人员及场。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具备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经验, 从业人员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技能。第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处设置车辆救援服务公示牌, 标明所辖区域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名称、服务求助和监督投诉电话。第三条车辆救援单位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并明确职责和分工。车辆救援人员都应签有劳动合同( 1 年以上) ,办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 20 万元)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车辆救援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 18 周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以及基本的车辆救援服务技能,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无传染性、心脏疾病, 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救援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等制度,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救援服务技能。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第六条车辆救援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应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救援作业规程、业务技能、交通指挥手势及其他相关知识、技能等内容。第七条车辆救援单位应当配备适应救援作业需要的大型牵引车、平板拖车、吊车、货车等专业车辆。同时还应配置切割机、液压冲凝顶、破拆器等救援设备, 以及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警示牌、管制牌、导向牌、锥形筒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备。第八条车辆救援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具、车辆、证件材料要建立详细档案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备存。第三章接勤调度第一条车辆救援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备勤人员每班不少于 5名。接到救援求助信息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救援服务指令后,白天 10 分钟内出动,夜间 15 分钟内出动,在 45 公钟内到达现场。第二条车辆救援单位设置值班室, 值班员接受群众求助、问询、投诉, 及时、妥善处理电话、办文等日常事务, 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的工作、学****生活秩序。第三条值班员应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并存档备查。值班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或其他群众救助发生的时间、地点, 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车辆牌号、类型及装载等主要情况。(二) 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意见。(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四)负责处理重要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姓名。(五)值班人员姓名。第四条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切实履行职责, 因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找好代班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第五条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严禁饮酒, 值班备勤期间不得打牌, 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