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机事故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平安消费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农业机械平安监视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严重农机事故、严重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严重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严重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平安监视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详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特别严重、严重、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照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那么。
第六条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标准化建立要求,装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立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精确、完好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第九条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治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治理。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别人员应当立即停顿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报案;造***身损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