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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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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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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的计算等方面均作了调整。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仍为 60 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 35 万元。法律快车小编将介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 年2月7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委托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 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 由公积金中心拟订, 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第九条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 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