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港区讲课环保
一、排污申报的基本知识
二、排污申报登记表格种类
三、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报注意事项
一、排污申报的基本知识
(一)、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二)、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排污——排污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的行为。
申报——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登记——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者申报的污染物情况、生产经营设施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登记注册。
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所有排污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的一切排污者。
例外:除居民排污者外
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1)一般排污者:除建设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外的其他排污单位。
一般排污单位中非环境重点管理的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无法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处理。
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2)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场所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申报。
(3)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含政府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
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
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1)一般排污者
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如实申报正常生产和作业下的排污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应根据上年核定的数据填报;
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
(2)新、扩、改申报 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式申报登记手续。
(3)建设施工申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