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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yinjiong623147 2021/9/20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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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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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人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约》的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收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2)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表示要约人在其要约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4)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逾期承诺的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意思表示。(3)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不一致的答复即为反要约。(4)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卖方的不交付货物,买方的不支付价款,是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是很明显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到重大损失,这也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违反合同,倘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也只有在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
减损义务
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提单有三方面的性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货物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提货凭证。提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除以上分类外,提单还可分为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以及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等。现代运输的发展,亦使用电子提单和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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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除了开具汇票以外,还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包括提交单据、单据及汇票两种情形。根据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付款交单,其中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第二种是承兑交单。
跟单信用证
按依据何种凭证付款,信用证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其中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和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业已装运的货运单据。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其作用是方便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2000年《通则》规定有13个贸易术语。E组:EXW。F组:FCA、FAS、FO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