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平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成立隐患排查整改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阻碍范围,落实责任人;
2、制定整改打算并组织施行;
3、加强观察和监控,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变化,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条 隐患鉴定、评估、整改资金由学校筹集,必要时报请主管部门或隐患治理单位给予支持。
第三条 隐患整改完毕之前,应停顿使用有关设备,撤出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条 隐患整改完毕,学校应立即申报有关部门验收,并报有关部门销案。
第六条 平安领导小组应对隐患整改良行监视,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催促协助责任人进展整改;
2、催促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整改资金;
3、催促、责令隐患限期整改或暂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条 整改资金专款专用,进展跟踪检查落实,凡挪作它用或未及时用于隐患整改的,学校应追查相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存在的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判,并责令其上报和整改。
第九条 对造成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按《平安消费法》给予经济处分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严格追查责任。
第十条 对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致 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查事故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