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园平安事故行政征询责试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平安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校园平安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安消费法》、《教育法》、《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截了当负责人对以下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有渎职或负有领导、治理责任的,按照本方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平安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备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设备不符合安事故。
(三)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备设备治理等平安治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治理混乱,存在严峻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平安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堵、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平安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展相应的平安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而导致的平安事故。
(六)学校违犯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平安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平安事故。
(八)觉察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展必要的治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平安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安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平安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平安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截了当责任人等征询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平安事故大小、社会阻碍情况等,遭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历、诫勉谈话、通报批判、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截了当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历。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平安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平安责任追查制、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平安制度。
(三)平安职责不明确,平安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备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平安事故的地点无专人负责、专人治理。
(五)不按规定装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治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平安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治理i协议,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消费运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截了当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判。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