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6
文档名称: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精).doc

格式:doc   页数:2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精).doc

上传人:huiwei2002 2016/7/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 1000 元) 2 .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5类: 280 元、 250 元、 220 元(博兴)、 200 元、 180 元(详见 2007 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 、父(包括养父)、夫年满 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 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 l6岁或者满 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 l6岁或者满 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 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 18周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 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25%;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40%; 3人或 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 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 6个月;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9个月; 3人或 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个月。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 2007 〕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 2007 年 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