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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以案说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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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以案说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1/9/21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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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以案说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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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一)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
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 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受到后,先手回 复了函电,告知其均备有现货,且告知价格。丙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所生产的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乙发出函电,称:
“我单位愿购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 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告知丙,它已决定购买乙 的,遂不能接收丙的。丙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 诺,合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遂向法院起 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厦对丙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是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丙对商厦的发函属 于要约,但没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将500 吨钢材送到商厦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商厦没有接受钢材的义务。丙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评析:《合同法》T13, T14的规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 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指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承诺。
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统一而成立合同。 套月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为要约邀请(表达想购买的意思+意思表示 中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厂的回函为要约;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 发出的第二封函电为承诺。
(二)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
一份电报称:“今我处有一宗盒装牛奶,你放是 否需要? ”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 A遂于6. 13发电:“盒装纯 牛奶共1500箱,规格为半斤装,每箱24盒,每盒2. 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 运输需要另加运费1000元。“商店节点后,回电请求改半斤装为一斤装,并要求8月中旬交 货,见货即付款。, A回电称:”我方只有半斤装的牛奶,8月中旬能交货。如需要,请 在6. 27前答复,如未答复,是为承诺,我方即按期发货。“商店收到后,由于不是自己需要 的一斤装,故没理睬,而于其他厂家联系购买。,商店突然收到A的货物,称其未购买 A的货物。而A认为,其已在函电写明“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要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答复表示不要,视为接受要约,合同成立。上方发生争议,商店拒付货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店受到奶制品公司的要约后未作答复的默示行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以该种 方式进行承诺,这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仅是奶制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此行 为不构成承诺。其在要约中生命“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此,合同 没有成立,商店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奶制品公司在没有得到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