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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赠与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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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赠与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 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 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 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 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 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 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
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人: 受赠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 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
为: (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 —数量: —质量: —价值: —位
置:
第三条赠与目的
第四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 年 月 日,到
(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 转让手续。
第五条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 (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
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
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 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 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