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中小学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
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
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
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学校的一、九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
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学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
的时间(含体育课)。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
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
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六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
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调配体
育教师。
第十八条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
量。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