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沙洲户外”连锁加盟合同书
第一条:合同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内蒙古沙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晓峰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97号天辰银筑1-2号5层
邮政编码:010010 电话:0471-3315605 传真:0471-3315610
电子邮件:
受许方: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二条:合同总则
1、 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 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 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共同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 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3、 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 许经营,同一品牌形象,提高“沙洲户外”的商誉,使消费者
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4、 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有特许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商 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的独自的经营技术,使公司的注册商号、商 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 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运营的不可分的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特许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 户外运动用品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 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指受许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 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而产生的统一形象。第
第三条:独立的当事人
1、 合同当事双方为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 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受许方不具有代行特许方或以特许方 名义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受许方职工不是特许方的员工,也 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特许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 任何责任。
2、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受许方自主、独立的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 受许方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四条:受许方的资格与分级
1、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称为公司连锁加盟受许方。
a) 经过特许方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特许方认 可的合格者。
b) 与特许方协商签约,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经营 者。
2、 根据“沙洲户外“对各地经营状况和户外运动发展状况的调查, 将内蒙各地区分为三个加盟级别,加盟地区以市为单位,分级如下: A级:省会城市和户外运动发达城市
B级:其他大中城市
C级:小型旅游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
经合作双方协商,受许方为——级加盟商。
第五条:特许权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特许方给予受许方使用本不开发的、完善的 经营技术一一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以及在第八条中规定的场所开设、 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六条:商标的使用
1、 特许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受许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 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受许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特许方同意受许 方使用的商标。
3、 受许方要使用特许方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受许方商号的
一部分使用特许方商标,须事先征得特许方的书面同意。
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许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 冏标。
第七条:特许权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受许方只能按特许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 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 一形象经营店铺。
2、 受许方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b)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受许方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 资产及特许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 营技术资产。
C)受许方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 助第三者模仿。
第八条:店址选择
1、 连锁加盟店铺设在受许方所申请的加盟地区,店铺地址由受许 方提出建议,双方协商决定。
2、 特许方不得让第三者在同一地区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第九条:店址的变更
1、 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受许方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 特许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特许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2、 特许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 给予受许方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 受许方应支付特许方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的费用。
4、 如受许方在同一地区追加开店,须事先向特许方申报,经特许 方同意后方可开店。
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 受许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