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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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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doc

上传人:阿哈哈哈吧哈哈哈 2021/9/22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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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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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2021〕费15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二、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三、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高等教育学校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二其他各类学校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厦门市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民办学校统一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同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