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浅论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从“温州破产潮”说起众合总部专辅中心马冬梅【背景材料】 2013 年,温州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达到 153 案,是往年温州地区破产案件审结的十倍有余。针对前段时间有媒体称“温州或面临企业破产潮”的情况, 2014 年5 月,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 这一报道不准确, 温州两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 是正常的司法程序跟进措施。近日,随着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正式下达, 标志着曾经一度陷入破产困境、注册资本达 500 万美元的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起死回生”。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因各种原因导致经营不善, 债务重重, 原有土地、厂房等主要资产均因涉诉被拍卖, 至受理破产重整时资产仅为 776 万元, 而负债高达 10761 万元,严重资不抵债,处在生死存亡的关口。为了挽救企业,同时也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债权的损失, 2012 年 12月 21 日,该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湖北某公司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企业重整, 同时裁定将该案交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通过督导破产重整管理人及审计评估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对企业账目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并于 2013 年6月、 10 月成功召开两次债权人大会, 最终同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并宣告爱威制药的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目前该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今年以来, 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格外多, 一些地方中小企业破产、停产,老板跑路的现象此起彼伏。对此,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郑昕在 5月 27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企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政府更应该做的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供公共服务。 2 【视角一】破产重整概述 1. 破产重整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 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 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重整制度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 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 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不适用破产法。我国法律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 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