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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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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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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定点修理。根据岳政办发[2005]9 号文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要求,全街公车实行定点维修。公车更换配件应事先由车辆驾驶员(或使用人)到财政所领取并填报《汽车维修配件申请单》,到厂家报价,一次性维修费用在 1000 元以内由党政办审核, 超过 1000 元需请示办事处主任审批,方可维修。因公外出车辆需在当地维修的, 应及时向办事处主任报告,按有关财务制度报账。定点维修厂家每季度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结算一次,驾驶员不参与现金结算。三、定点加油。根据区有关要求,街道公车实行一车一卡、定量、定点加油。街道公车凭加油卡刷卡加油。油量、油型按车况确定,街道财政所不另行报销市内油票。因工作需要异地加油的,根据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度报销手续。为保证机关正常工作需要,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机关公务车辆主要保证局领导班子成员、股室公务用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配,满足公务需要。第二条双休和节假日, 机关公务车辆入库管理, 驾驶员应在周五及节假日放假前一天下午下班前将公务车辆停放指定位置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三条机关干部因公到县外出差实行派车单制度。因公外出人员应该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 并填写用车报告单, 办公室审核后安排驾驶员出车。出车完毕, 驾驶员凭办公室和出行人员审核的派车单填报相关费用。没有办公室签章的派车单,不予报销费用。第四条除保证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外, 各股室到企业检查工作或到县外办事三人以下的, 原则上不安排专车,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县内用车除出纳员取现金、人事上安排生老病死事宜、股室报送急件外,其他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公务车辆。第五条机关离退休干部或机关在职职工因家庭急事需要使用机关小车的, 使用人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由办公室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第六条办公室对机关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里程油耗管理制度。由办公室每季度逐车抄表和耗油登记,并对出车事由、里程、油耗及维修费用予以公布。第七条办公室指定县内具有维修资质单位进行车辆定点维修。凡需维修或更换公务车辆配件,驾驶人员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维修计划, 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或未在办公室指定单位维修的,发生费用不予报销。第八条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 严禁驾驶员在非工作日、非执行公务外擅自动用公务车。凡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九条驾驶员上班时间没有安排出车的, 应做好领导临时交办工作。第十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为加强车辆管理, 做到管理有据, 执纪必严, 确保安全行车, 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及使用原则(一) 机关机动车辆, 实行局集中统一管理与部分处室自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局集中管理的车辆是指由市局计装处管理调度的车辆, 主要保障局领导公务用车。部分处室自行管理的车辆是指以分管局领导所管处室为块(以下简称“分管处室”)配备的车辆。(二) “分管处室”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其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处室”无特殊情况, 不再使用局集中管理的车辆。如工作需要, “分管处室”的车辆应服从全局统一调度。(三)本局所有公务用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停放到市局车库,不得停放在局外过夜。接送局领导上下班的车辆, 经分管计装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停放在外。(四)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五) “分管处室”车辆的驾驶员应由取得汽车驾照人员驾驶。二、用车范围及派车方法(一)局领导公务用车, 应通过市局车管人员安排。(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用车,由带班局领导直接调用值班车辆,需调用其它的局集中管理车辆必须通过计装处车辆管理人员。(三) 接待外地来局考察工作的人员用车和其它公务用车, 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四)严禁公车私用。但局机关干警、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急诊、住院可通过局分管领导申请使用“分管处室”车辆或集中管理车辆。三、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保险和耗油规定(一) 全局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按政府采购办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申报制。由处室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和经费预算单, 经车管人员和计装处处长审核, 报分管计装处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 凭申报维修项目和经费预算单到定点厂家维修。“分管处室”车辆的维修经费实行维修申报制。凡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 需要修理的, 必须递交维修申请报告并写明事故情况。(二) 车辆保险按政府采购办规定实行定点保险。由计装处集中统一到政府采购办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三)公务车辆用油按政府采购办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量定额制。(四) 公务车辆的停车费、过路费每月凭票一次性报销, “分管处室”车辆的停车费、过路费, 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 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 再按局报销程序报销。计装处应定期公布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