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江西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咨询人填写) 造价咨询资质等级: 乙级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承担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制定的。
第二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12年—月—日开始实施, 2012年 月 日终结。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 料等。
第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图纸、资料及文件: 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施工合同、主要材料二次检测报 告等。
第五条咨询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
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六条咨询服务的咨询费用计算及支付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和附加协议 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咨询费用,委托 人同意按以下方法计算及支付。
(一)“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其正常服务费按 以下方法计算:见“附加协议”
(二) “附加服务”是指“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在第十二条附加协议条款
中所约定的附加服务,其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无
(三)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第十二条附
加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额外服务,其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无
(四) 本项目总咨询费用为正常服务、附加服务、额外服务咨询费用之和。
(五)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货币支付咨询费用,按银行同期汇率计算。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 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图纸、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限负责,咨询人要求第三人(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 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或配合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与协 调;委托人不得要求咨询人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咨询人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 付咨询成果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咨询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咨 询成果文件的时间。
2、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 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 的工作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