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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问答题.doc

上传人:蓝天 2021/9/23 文件大小: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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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问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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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简述在行政赔偿程序前,如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答:现有国家赔偿确认的程序大体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适用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违法事实的确认参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程序。具体的做法是: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主动赔偿; 或者由赔偿请求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申请确认。确 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亦是 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但应有谁来确认,通过什么 程序来确认,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统一 的确认程序。行政赔偿中的确认程序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的确 认程序不统一,各有各的特点;(2)没有统一的行使确认权的主 体。行使赔偿中确认行为违法性的主体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 人民法院,司法赔偿中确认行为违法性的,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 以是公安、检察、监狱管理部门等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 是由于国家赔偿设定的义务机关的多元性及职务违法行为的多样 性,决定了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监督 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司法系统违法行为的确认,仍然是由本部门 自行确认,自行纠正或补正,而不是由别的部门依法纠止。这里面 既有历史的原因、深刻的社会根源,又有思想、理论的根源等因素。
(3)发展与完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的设想,就是应尽快扩大人民 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查权,加强法律监督机 制,以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防止有关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拖延赔偿。
2、 如何确定区分公安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诉讼 中的行为的标准?
答:公安机关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它既是刑事侦查机关,又是治 安行政机关,它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 对公民实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与刑事行为的区别给予澄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 通缉、拘传、取保候审、鉴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明确列举了 三种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具体为:(1)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 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2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 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 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这种事实行为侵犯人身权,受害人就有权 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此,应注意三个要素。其一是主体、时间要素。刑事行为必须在 刑事立案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 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当认为是行政行为;其二是依据要素。刑事侦 查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在刑事诉讼法授权 范围之外实施的行为,均不属刑事行为;其三是对象要素。刑事行 为必须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象。公安机关只能对刑事犯罪嫌疑 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对与侦查犯罪行为无关的公民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则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的超越。在这种情况 下,尽管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际上仍是具体行政行为。
3、 如何确定公安机关职务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安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的标准?
答: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