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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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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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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范我市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予处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前款所称学校包括民办学校。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对教师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因本项事由受到警告、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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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未发生学生伤害后果或发生学生轻微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发生学生较重伤害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发生学生重大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相关工作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相关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对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多次或者对多名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较重身心伤害或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实施该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家长或者成年学生谅解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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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数额不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处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其他经济利益的,折合相应货币价值后按本项规定处分。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获利数额不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获利数额较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获利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实施其他严重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比照本条前九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教师多次实施本细则第五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行为未作处理的,对其收受的财物或者谋取的利益累计计算。 教师实施本细则第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行为,其收受的财物或者谋取的利益应当予以退还,或者交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拒不退还或者交所在单位处理的,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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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