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 旅行社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相关当事人
1、投保人
经武汉市旅游局批准, 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以下称甲
方)。
2、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且缴纳保险费的旅
游者和随团、接团 (包括本地和异地接团)提供服务的甲方雇员均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以下称被保险人) 。
包括甲方派出的、 在旅游局登记在册并持证上岗的随团导游, 每
超过 30 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一名随团工作人员免费承
保,每超过 60 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二名随团工作人员
免费承保,以此类推。
3、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指定,未指定受益人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4、保险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称乙方) 。
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丧葬保险金、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遗体
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误工补贴保险金、护理费用补助金、异地直系
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随行未成年人及老人( 65 周岁以上 , 含 65 周
岁)送返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每人限投一份。
(三)承保范围: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行程期限内,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或由于自然灾害 ( 包括但不限于雷击、台风、龙卷风、
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
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 ) 、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所致的伤害以及进
行娱乐性项目 ( 包括登山、骑马、攀岩 ( 人工悬崖 ) 、滑雪等)活动过
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部分:
(1)死亡保险金
1、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并自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
该急性病身故的, 乙方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
的,乙方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即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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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即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
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其保险金额为限。
残疾鉴定以甲乙双方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
书为准,其具体操作方法为:被保险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全部病历
资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到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3)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 III 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
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