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31/199-1997
批准日期 1997-01-01 实施日期 1997-01-0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定义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长江口、杭州湾
污水总管
污水处理厂
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分级
.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标准值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采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