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 1. 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和规范的要求。
第 1. 0.4 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l . 0. 4 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 l .0.4
第 1. 0.5 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1.0.5 的规
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1.0.5
第 1.0.6 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不得低于表 1.0.6
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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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 2.0.1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
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 2.0.2 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 2.0.3 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
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 2.0.4 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
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 2.0.5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
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 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 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 2. 0.6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 2. 0.7 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 0.5 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 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50(即五十年一遇);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25 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 2. 0.8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 2. 0.9 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2.0. 9 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表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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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序号 1-7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
1-7 的距离可减少 50%, 但不得小于 15m。序号 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时,序号 1、2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储存丙 A 类油品或丙 A 丙 B 类油品混存时,序号 1、2、5的距离可减少 25%;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