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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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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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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主刑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千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5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构成基准刑的情节除外),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