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主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千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
(5)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7)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符合如下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②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③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
④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⑦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