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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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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9/2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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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本规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或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在高速公路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规则,并指导监督全省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内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高管中心、质检站的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运营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高管中心对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当年施工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时间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高管中心可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D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依据《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门组成,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以单个项目和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以每个施工企业为评价单元,由高管中心负责评价。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定期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高管中心。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工程实施情况,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