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 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 而是进行其他活动, 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2 )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 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 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 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 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 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 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 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 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3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一)被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 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 、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 挪用数额累计计算; 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 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 、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 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 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 就以本罪论处; 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 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认定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 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 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