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报检编号:
报检日期:
年
月
日
调运单位 (人)
单位地址
承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人)
单位地址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运输工具
运输起讫
自
经
至
起运日期
年
月
日
植物或植物
品名 (或材种 )
规格
单位
数量
包装
产品名称
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调入省要求书编号: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无误,若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办人(调运单位)签名(盖章) :
检疫结果:
检疫员:
日期:
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以上植物清单表格不足填写时,请填写在附表清单中。
附表: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清单
报检编号:
植物或植物
规格
单位
数量
包装
品名 (或材种 )
产品名称
办事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
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
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
的,必须经过检疫:
( 一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
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二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
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
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
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
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 :应施
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
林木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 :省际间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
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
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
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
必要时可以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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