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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 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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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负责制订有关规章、 规程和技术标准, 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 国内外技术与交流, 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 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 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 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二级为大江大河 (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 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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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 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 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