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分耕耘,一分收获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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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工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公正、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合法规范,成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经开中心主任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
县政府办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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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科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县能源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县经济开发中心副主任
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工作中,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3%且不超过30万元,用于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工科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纳税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科技创新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素质提升工程、领航树标工程等奖项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县商务局、县能源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项相关资料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奖励资金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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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等;
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4、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对象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方向和对象;
(二)在县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信誉良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正在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和有发展潜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项经费除外),根据资金用途,奖补资金主要集中于三大奖励,五大工程。
三大奖励:
(一)纳税贡献奖。对当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由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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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奖。对企业实施工业建设项目,给予奖励,优先支持“六新”项目和省“十四大”、市“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项目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奖励额度参照项目对产业发展带动、投资额度、建设速度、企业社会贡献、纳税贡献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由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绿色节能奖。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大工程:
(一)科技创新工程。对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给予扶持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