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票载出票日以前签发的支票或以未届至出票日期而签发的支票。我国现行《票据法》对于远期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只有《票据法》第 90 条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可见,《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等内容, 但是, 并没有规定出票人书写的出票日期一定是即时的。也就是说, 法律并不禁止出票人开具远期支票, 但该支票的形式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翻查其他法律规定, 1997 年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这里是指以套取银行信用为目的签发远期支票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但也没规定签发后有什么后果。除此之外, 只有《上海支票办法》、《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对远期支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把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与支付。二、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 为空头支票。也就是说, 在支票记载的付款日期内, 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不够支付给持票人的, 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适用有关空头支票的规定。所以,如果对方开立了一张远期支票,到付款之日,我方发现是空头支票, 我方可以按照有关空头支票的规定寻求救济, 不管该支票是远期还是即期。 1 、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 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为" 数额较大",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为" 数额巨大", 50 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 2 、行政处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 、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附法律规定: 一、远期支票的有关规定票据法第二十四条【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十六条【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七十条【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七十一条【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