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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docx

上传人:阳仔仔 2021/9/2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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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举报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广告、违法直销、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违反价格收费、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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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 
(三)属投诉案件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 
(四)接收举报单位在收到举报之前,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被举报违法事实的;
(五)采取匿名方式举报,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或者明确不要求举报奖励的;
(六)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事实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后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后的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查证后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以下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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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奖励等级,按案件行政处罚罚没款额(罚没款指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之和,以下同)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二级奖励等级,按案件行政处罚罚没款额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三级奖励等级,按案件行政处罚罚没款额2%以下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2万元;
(四)没有给予罚没款,但给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的案件,参照一、二、三奖励等级阶次,结合案件性质、影响等因素,在200元-2000元酌定举报奖励;
(五)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内部知情人员,参照上述情形,加倍给予重奖,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50万元;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