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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宣告无-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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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标题: 邓 XX 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由: 刑事案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 2008 )湘高法刑再终字 16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 2009-04-10 审理程序:再审审理人员:蒋琳、马培荣、罗斌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 )湘高法刑再终字第 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邓 XX,男, 1949 年 8月 26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人民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正处级)。 1999 年 11月 19 日因涉嫌犯挪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 XX 犯***罪、挪用***罪一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0 年6月 30日作出( 2000 ) 长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本院于 200 0年11月1曰作出湘刑二终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邓 XX 不服,向本院申诉。 2007 年 12月 18 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 2007 )湘高法刑监一字第 52 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0 8 年7月 10 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芳敏出庭支持公诉,申诉人邓 XX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查明, 198 8年4月2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立湖南省政府驻珠海办事处的通知,明确珠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珠办)为处级机构,配备事业编制 5名(实际只有邓 XX1人),归口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 领导。 1988 年 10月 15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任命上诉人邓 XX为珠办主任。为了创收,经广办同意,珠办开办了珠海经济特区天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月公司〉,挂靠在广办下属的潇湘贸易公司,其实际主管部门是珠办,由邓 XX 兼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珠办开办之初,省政府拨款 35 万元给珠办购买了二套房子和一些办公用品。 198 9年至 199 9年, 省政府每年只拨给珠办 25000 元, 其余经费由邓 XX创收解决。 1993 年,广办的负责同志和邓 XX经过协商,将珠办变为经济实体和天月公司合二为一,由邓 XX 承包,并于同年 3月 14 日签订了 1993 年度承包合同。合同规定, 1993 年度邓上交广办 15万元管理费,超过部分全部留给天月公司,由公司自己安排使用。珠办的招待费用由天月公司承担,今后珠办不单独建帐。 1994 年初,邓 XX 上交广办 1993 年度管理费 8万元,另7 万元邓以为珠办装修房屋为由提出免交,广办领导同意。同年 3 月,广办负责人与邓 XX 商量 94 年度经营承包目标,邓不同意上交,否则不再承包。后双方约定 1994 年至 199 6 年由邓 XX继续承包珠办和天月公司,由邓完成珠办的接待任务,不上交利润,剩余收入归邓 XX 支配。 1997 年至 1999 年期间,广办主要负责人更换后,虽没有同邓 XX明确是否继续由其承包,但实际上仍按以往的办法管理,即每年只拨 2500 0 元人头费给邓 XX并由广办财务代管,珠办完成接待任务的费用由邓 XX想办法筹集,多佘收入由邓 XX支配。 199 3年10月初,邓XX向湖南省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在珠海市建设珠办综合楼的建议,有关领导同意由邓 XX办理建房用地的事务。同月 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致函珠海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解决用地问题。同月 10 日,邓 XX 也以珠办的名义向珠海市政府办公厅递交了申请建房用地的报告。同年 12 月3日,珠海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决定以行政拨用的方式将珠海市前山区人民西路大环西 5000 平方米土地划拨给珠办建办公用房。 1994 年6月 19口,邓 XX以珠办的名义向珠海市国土局交付购地定金 215000 元。 1995 年6月,邓 XX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报告,要求财政拨款购地建楼。同月 23 日,经省政府及财政厅领导批准后,湖南省财政厅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向珠办拨购地款 265 万元。同月 25日,该款电划到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珠海市吉大支行珠办的帐上。同月 29日,邓 XX在购地专款中借支 10万元到天月公司帐上,用于珠办开支。 1996 年8月 26、 27日,邓 XX 两次在购地专款中提现共 25 万元,抵扣珠办 1994 年6月 29日向珠海市国土局所交地皮定金的本息。因珠海市国土局划给珠办的人民西路大环西的地皮附近炸山,两年之内不能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