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中小企业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有关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乡就业与再就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的小额贷款业务。ﻫ第三条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是指以信用建设为核心,从与政府合作机制的建立、贷款受理、评议、审批、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贷款处分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ﻫ(一)服务政府政策,贯彻政府意图,体现政策性;
(二)遵循信贷规则,构筑信用结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贷款风险; ﻫ(三)依托政府及政府部门,建立操作平台;ﻫ(四)业务公开、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财务透明;ﻫ(五)操作简单、方便易行;
(六)以保本微利为经营目标,在保本基础上争取实现微利。
第二章 贷款管理组织
第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由分行和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双方签订《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ﻫ第六条 贷款组织机构及职能ﻫ(一)分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授权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分行客户处、评审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工作。ﻫ(二)区(市)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作为业务操作平台,受分行委托,(三)区(市)县政府会同分行选聘评议员,由评议员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评议工作。ﻫ(四)区(市)(五)(六)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区(市)县政府和分行协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贷款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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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对象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所指的企业,重点是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中小企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ﻫ(一)属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企业;ﻫ(二)具有《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资格;ﻫ(三)贷款项目有市场、有效益;ﻫ(四)具有基本经营条件,有经营项目的能力;ﻫ(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ﻫ(六)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与担保
第九条 中小企业贷款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ﻫ第十条 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区(市),以后视运营和风险情况再动态调整。ﻫ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五年。ﻫ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定价, 中小企业贷款原则上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主,同时鼓励商业性担保,接受企业互助性担保,对于自身具有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由企业直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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