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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unde112 2014/8/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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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承法
特点:
(1)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2)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继承人
1、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对其近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
2、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
3、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被继承人
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
继承能力
(一)继承能力的概念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胎儿的继承能力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 遗腹胎儿也有继承权
2003年的夏末,大连市男子王某因病在大连某医院去世,他的妻子和亲人悲痛欲绝, 王某的妻子杨某当时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
王某去世一个月后,他的父母找到杨某,他们提出,儿子生前经营的公司和一些有价证券等物都应该归他们所有,理由是,年纪轻轻的杨某不会为王某守寡,她肚子里的孩子,也没有任何资格取得父亲的一文财产。
王某父母的提议遭到杨某的反对,她认为:王某是因病去世,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丈夫意外离开人世,孩子是两个人的后代,孩子有继承未谋面父亲财产的权利,作为爷爷奶奶没有权利否定孙子(孙女)的继承权。
双方就财产归属一事一直争执不休,最后杨某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孩子虽然未出世,但是同样享有和爷爷奶奶、母亲一样的继承权,所以判决杨某未出世的孩子也应该继承父亲一部分财产。
教师武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父母乙、丙三人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000元人民币。胎儿出生后两星期死亡,这3000元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未出生胎儿的继承问题
答:此案涉及未出生胎儿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此案中,胎儿是出生后两星期后才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又成了胎儿的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甲,3000元遗产由甲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3000元份额,仍是武某的遗产,由武妻甲和武父母乙丙三人共同继承。
三、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可任意变更。